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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勞保死亡給付—分為家屬死亡給付及本人死亡給付兩種:

(A) 家屬死亡給付: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2)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半月。
    (3)未滿12歲子女死亡: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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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可以申請(1)喪葬津貼+(2)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擇一請。

   應準備之申請文件及請領資格如下:

  1. 喪葬津貼: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2. 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請領人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請領遺屬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之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5)以「受被保險人扶養」請領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6)外籍勞工死亡,或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備文件請參閱第5題問答之說明。申請遺屬年金者,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
    (7)申請遺屬年金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7-1)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7-2) 以「在學」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送本局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8月底止。
    (7-3)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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