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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相關事宜—加、退、續保

一、投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保險對象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天
內,填寫「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
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的當天起生效:
  • 符合投保資格 
  • 轉換投保單位 
  • 改變投保身份。

二、退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天內,填寫
「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
  • 轉換投保單位。
  • 改變投保身分。
  • 喪失投保資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外籍人士居留期限屆滿)
  • 死亡。  
  • 失蹤滿六個月;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保險對象由於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等原因辦理轉出手續時,原投保單位
應該複印「退保申報表」一份,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
投保單位應該注意為保險對象銜接投保和收取保險費。

 三、續保

被保險人依附加保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符合年滿二十歲沒有謀生能
力(例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仍在學就讀且沒有職業的要件,投保單位應
在他年滿二十歲的當月底,填寫「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
理卑親屬續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