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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1.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2. 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申請生育給付要準備哪些文件?

  1. 書面申請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4) 在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5) 所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①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②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③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2. 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生育給付(一站式便民服務)相關Q&A
     
  3. 被保險人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的人,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正本到本局;但如果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本局會在收件後另以書面通知補送。

    ➤勞保生育給付自行線上申辦

    應備物品:
    自然人憑證(※被保險人如尚未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勞保局將另行通知補送出生證明書)
     
  4. 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1) 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同意書」。
    (2)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的人,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正本到本局;但如果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本局會在收件後另以書面通知補送。
※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或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生育給付者,即無需再另寄送申請書件到本局,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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