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辦理停保;投保單位應該填寫「停保申報表」
一份送交本署各分區業務組,停保期間可暫停繳納保險費:
- 失蹤未滿六個月。
- 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三個月,
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依照下列規定投保:
- 被保險人因失蹤未滿六個月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改以其他的身分投保。
- 被保險人因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而辦理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
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二、復保:
被保險人在停保原因消失後,由投保單位填寫「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署各
分區業務組辦理復保手續:
- 失蹤的人在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超過六個月未尋獲時,應該追溯自停保當月起終止保險,並辦理退保手
續。
- 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從返國當天辦理復保。如短期需再出國,應自返國
復保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但出國未滿六個月返國的人,應該
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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